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挂牌交易活动,保障挂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对外发布挂牌交易的商品要约,供其他意向摘牌方选择,意向摘牌方与挂牌方协商一致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即“摘牌成交”的现货交易方式。
第三条 挂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术语
第四条 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依照本规则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本中心挂牌交易系统买卖商品,成交确认后形成的电子成交合同。
第五条 挂牌方式。分为卖方交易商挂牌和买方交易商挂牌两种。
第六条 挂牌方。通过挂牌交易系统发出商品买卖要约的交易商。
第七条 摘牌方。通过挂牌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商品买卖要约进行摘牌操作的交易商。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九条 挂牌有效期。挂牌方发布买卖要约时设置的有效期限,挂牌有效期满系统自动撤销未成交要约。
第十条 备款备货期。交易双方约定的准备货物和货款的期限。
第十一条 验货截止日。买方交易商完成货物验收的最后日期。
第十二条 开票截止日。卖方交易商完成发票开具的最后日期。
第十三条 受金融机构结算时间限制,备款备货期、验货截止日、开票截止日等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四条 交易商品由交易中心根据需要推出,或由交易商根据产品实际购销情况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推出。挂牌交易的商品由交易中心确定。交易中心有权针对特定类型或规格的交易商品采取限制交易或禁止交易的临时措施。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双方应保证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交易所需的足额交易资金。挂牌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必须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而卖方交易商可以提交交易中心认可的仓单抵作交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按交易中心规定执行,也可由交易双方协议约定,但不得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撤消没有成交的要约,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视为已签订合同,对交易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第十八条 交易程序
(一)本中心根据市场调查,将交易常用品种及相关属性统一添加到本中心挂牌交易系统,供交易商挂牌选择。
(二)挂牌方需要在交易系统发布购销指令的,应根据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厂家、交货地点、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少交易量、主要质量指标、税率、发票类型等内容,确认申报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完成购销指令的录入。系统根据挂牌方申报额预冻结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冻结相应的电子仓单,挂牌方发布指令即生效,生成挂牌要约。在挂牌要约未成交前,挂牌方可撤销要约;交易中心也可根据需要在挂牌要约未成交前,要求交易商撤销挂牌要约。
(三)如果挂牌方发布的为“一口价要约”,则摘牌方通过挂牌交易系统选择商品,认可挂牌方要约后,点击确定即发出交易指令,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达成合约。
(四)如果挂牌方发布的是“可议价要约”,当摘牌方不认可该要约时,可通过交易系统对要约内容包括交易数量、价格等作相应的协商,交易系统按照摘牌方申报额预冻结摘牌方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摘牌方修改的要约经挂牌方确认后即可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达成交易后交易系统根据合同成交额冻结双方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六)当买卖双方按交易中心规定开展仓库交收业务时,本中心将监督双方的合同履行。
(七)当买卖双方按协商意愿开展自主交收业务时,双方须将交收凭证上传到交易系统中,本中心根据双方确认的履约结果释放双方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交收与结算
第十九条 挂牌交易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成交合同的约定,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交易商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相应货款及转移票据的过程。
第二十条 交收形式分为仓库交收和自主交收。
第二十一条 仓库交收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及票款交接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自主交收是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收细节,并按照协商结果进行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及票款交接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仓库交收方式下,交易双方在线达成交易,签约成功后进入交收准备阶段,交易商需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备款备货期)准备货物或货款。仓库交收方式的交收阶段有以下步骤:
(一)卖方交易商将货物运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买方交易商存入足额货款和手续费,交易中心在买方转入货款后扣除买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二)买方交易商应在备款备货日后2个交易日内向卖方交易商支付首款,卖方交易商收到首款后,交易中心扣除卖方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货权转移至买方交易商名下,买方交易商应在验货截止日前完成验货。如交易双方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存在异议,货物复检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三)验货后确认货物质量和数量,根据需要对货款进行溢短调整。由权益方通过客户端申请溢短,即增加交易额由卖方交易商提出申请,减少交易额由买方交易商提出申请;
(四)验货后,若双方无异议,买方交易商于验货截止日后2个交易日内向卖方交易商支付第二笔货款;
(五)卖方交易商收到第二笔货款后,应在开票截止日前按照约定的发票类型向买方开具发票;
(六)若买方交易商对收到的发票无异议,在2个交易日内向卖方交易商支付尾款。如果买方交易商没有支付尾款则卖方交易商可以提交追缴尾款申请,追缴尾款5个交易日后买方仍未支付,卖方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反馈。
第二十四条 自主交收由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交易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交收进程。买方交易商的货款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付,也可自行交付。卖方交易商是否必须转入仓单可由双方协商,线下完成交货。完成自主交收后,卖方交易商上传相关交易凭证/证明,买方交易商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如买方交易商对交易凭证存在异议,可驳回要求卖方交易商更正;买方交易商无异议后,交易中心审核后结束交易收取双方交易手续费并释放双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货物交收方式选择仓库交收的,交易双方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应的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收仓库、物流等信息服务费,仓单录入、商品出入库等监督管理费,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收的交易商,由交易中心提供指定范围的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并收取相关保管费用。货物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如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完成交收前由卖方交易商承担,完成交收后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质检机构(机构名单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付的交易商提供相关质检服务,并以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验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若违约方和履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交易商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可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负有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买方交易商未按期支付货款的;
(二)卖方交易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
(三)卖方交易商未提供销货发票的。
第三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现第三十条第一、二种交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审核后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合同终止。
(二)出现第三十条第三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方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第三十条交收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划款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履约方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挂牌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