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及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第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内政发〔2020〕6号)、《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即交易中心的交易商,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交易商进行适当性管理,交易中心各类交易商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要求,配合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商的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易中心从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审核交易商是否具备参与现货交易必备的相关能力。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提供的各项开户材料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性,方可进行资料的录入,复核无误后,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开通交易权限。
第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前期市场开发时,应充分向交易商揭示现货交易风险,全面客观介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告知交易商需完成风险测评,指导交易商规范签署《风险告知书》《交易商须知》《电子签章服务协议》《开户协议》。
第六条 交易中心市场开发人员不得误导无贸易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商参与交易。
第七条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申请开户,交易中心应当确认该交易商熟知现货电子交易模式及相关规则。
第八条 交易商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能独立从事现货交易活动的行业内企业。
第九条 交易商开立交易账户,必须出具企业相关资格证件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户材料,国家及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商需保证其提交的各种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交易商应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交易商需具有因交易业务发生失误而造成账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亏损但仍不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
第十二条 交易商在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详细了解现货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风险特点,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当根据交易中心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交易商在获得资格确认成为某项交易业务的合格参与主体后,方可参与该项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或上架商品时,需具备应对政策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意识。
第十六条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中心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交易商产生影响,交易商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十七条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上市商品其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交易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发生交易业务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交易商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风险是指商品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中心及其交易商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交易商的交易活动产生影响。另外,交易商的电脑系统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交易商的交易行为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交易商的交易活动产生影响,交易商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操作风险是指交易商由于自身操作失误而造成的风险,交易商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非人力所能控制的风险,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等所造成的风险,交易商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要能够充分理解有关现货交易业务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商入市前,应对交易商的经济实力、现货产品交易知识、品种认知水平进行评估,并由交易商如实填写其自身的相关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在开户前,需仔细阅读交易中心《开户协议》等相关材料,若交易商对上述材料中的内容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需及时向交易中心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对上述材料不存在异议后,方可进行开户申请。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承诺不将交易账户及密码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他人。如因交易商管理不善或故意泄露造成交易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交易商需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根据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业务模式、专业知识等情况对交易商进行分类指导;并针对不同类别交易商进行相关知识、风险教育、法规教育、维权教育的培训,提高交易商对现货产品市场、参与现货产品交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等的认识。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在进行交易活动时,不得有以下交易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
(一)频繁报撤单行为;
(二)大额报撤单行为;
(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订货总量超过订货量限额规定;
(五)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中心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
(六)利用资金或行业地位优势,操纵市场;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交易商有上述行为的,交易中心将按照相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