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则制度/ 业务办法
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地 发表时间:2024-03-06 浏览量:13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交易商充分、及时、有效的获得信息,维护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信息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与交易中心交易的产品有关的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各种形式的描述,包括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交收数据、统计资料、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

第三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分为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交易中心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交易中心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等。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交易中心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外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中心信息传输中断或者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交易中心、交易商、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的处理和发布

第九条 交易中心将通过交易系统、官方网站和其它网站发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

(一)商品名称、交收日期、结算价、成交量、指定交收仓库信息、仓单数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二)增减交易品种以及配套的规则、制度;

(三)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修订、新增、更新、废除等;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方式和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监管单位、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第三方监管机构等不得泄露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商业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公开的交易信息属于交易中心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和传播。

第十四条 为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必须遵守与交易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保证交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五条 拟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中心签订信息传播合同。拟使用的交易中心信息,必须从交易中心或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处获得。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交易中心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 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许可进行交易市场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交易中心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终止其接收、传输和传播交易中心信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权属于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