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管理,规范交易商行为,保证交易商资金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内政发〔202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事由、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在各指定存管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存管银行负责资金清算和监管。
第四条 交易商应在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与“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款项实行分账管理。
第五条 保证金制度。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确保交易双方能够履约,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
最低保证金比例为合同总价值的10%,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比例;交易中心若有特殊规定,以特殊规定为准。
挂牌模式、产能预售模式下,保证金比例可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
第六条 交易清算。交易商发出交易指令时,交易中心实时冻结对应的交易费用、保证金或注册仓单等;转让合同时,交易中心释放相应的保证金。在双方交易达成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交易中心从交易商账户中扣划相关费用。
第七条 交收清算。仓库交收时,买方相应数量的保证金转为货款,并依据合同规定,补足货款;卖方交货,在提交注册仓单或买方确认收货后,卖方对应的保证金解冻;自主交收时,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卖方在交易系统中上传交收凭证,买方确认,经交易中心审核后,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收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双方在挂牌模式、竞价模式、产能预售模式下,协商使用“账期条款”,即卖方允许买方延期付款。若有相关约定,从其约定。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交易中心可限制某个或所有交易商交易资金划转:
(一)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二)交易商涉嫌重大违规,正接受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的调查;
(三)交易商交易行为或资金划转存在重大异常;
(四)交易中心某交易商品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五)交易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交易中心每交易日当日闭市清算后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清算数据,交易商可在交易系统提取相关数据。
(一)交易商应对当日清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30以前提请交易中心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将根据后台数据库的实时记录日志为依据作出复核结论。
(二)交易商资金不足时,交易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未按时补足,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相关规则进行处置。
(三)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十一条 费用标准。交易中心针对不同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制定不同的交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具体的费用收取规则,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内蒙古青城乳业交易中心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